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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月初公司和我们20人协商让我们变更劳动地点,这里要强调的是接收公司是集团的子公司,有独立法人(和我们签订合同的法人不一致,名称也不一样),我们不同意去,然后七月底公司就依据变更劳动地点的40条对20人进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这里有两点疑问:如果法人和公司名称不一样,是否可以按照这个变更,其实公司在北京被另一家公司收购,是否应该先变更到北京所属单位,这样做是否属于违法裁员;
第二点我们并不知道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就要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公司没说,我们不了解劳动法),后来说是依据这一条发放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是否属于欺骗行为.
2013-08-16 23:13 lilyyu……(北京-海淀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常路律师  电话:15901128689  2013年08月17日 00时47分
您好!
1 单位行为属于违法,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请来电咨询。
2 李建成律师  2013-08-16 23:20
具体携带合同到律所详谈
3 陈晓云律师  2013-08-17 08:28
1、属于违法变更,员工有权拒绝。
2、属于违法辞退,员工有权拿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
4 110网律师  2013-08-17 09:11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单位单方面强行调整的,劳动者有权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劳动仲裁。具体情况请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5 赵江涛律师  2013-08-17 09:15
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6 怀向阳律师  2013-08-17 17:06
1、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与你们原来工作的公司无关,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过你们同意的,因为劳动者拒绝而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行为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们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维权。
2、你们知情与否,并不影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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