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签订进修协议后再服务期内辞职赔款的问题 本人是常州一单位员工(编外),曾于11年外出进修一年,当时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进修归来必须为单位服务十年,十年内调动、辞职单位即追回进修期间培训费,工资、年终奖等。现在我参加市人事招聘考试考到别的单位事业编制欲辞职,单位要求我赔偿进修期间所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包括三金保险。请问这是否合理,一般协议都是限定违约金,而这张协议直接写明的是工资、年终奖等,这是否有效。还有限定的工资、年终奖等,是否包括其他福利(高温费、节假日补贴等等),三金保险是否也要赔偿? 另外单位要求本人进修的内容并非我的专科内容,进修回来我也没有得到专业知识的提升,也没有收入的提高,这种情况我是否需要赔偿,如果应该赔,参照什么标准,赔哪些?望解答 谢谢!
2013-08-12 20:49 wax929(江苏-常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年08月12日 21时01分
1、公司要求你赔偿进修期间培训费,工资、年终奖等是不合理的,且大部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员工提前离职的,只需赔偿培训所产生的费用,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且可以按照已实际履行的相应工作年限,赔偿剩余部分的培训费用。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员工提前离职的,只需赔偿培训所产生的费用,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且可以按照已实际履行的相应工作年限,赔偿剩余部分的培训费用。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 110网律师 2013-08-12 21:34
您好,1、公司要求你赔偿进修期间培训费,工资、年终奖等是不合理的,且大部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员工提前离职的,只需赔偿培训所产生的费用,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且可以按照已实际履行的相应工作年限,赔偿剩余部分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员工提前离职的,只需赔偿培训所产生的费用,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且可以按照已实际履行的相应工作年限,赔偿剩余部分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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