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问题 我于2004年8月进入公司,劳动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2008年1月1日和公司签订了三年得劳动合同,因为公司裁员,公司通知我2009年得1月20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牵扯到补偿金得问题,公司给我结算得是工作年限,一年给我一个月得工资,这样算起来就是四个半月得工资,我也经过一定得咨询,说应该按照2008年之前和之后两部分结算,2008年之前,工作满一年结算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得也算一个月工资,08年后不满半年得算半个月工资,半年以上得算一个月工资。如果按照我得这种计算方法,就是五个半月得工资。和公司给我得劳动补偿金不相符!咨询一下专业得人士,向我这种情况,到底应该怎么计算补偿金?
2009-01-15 11:05 wbx198……(山东-济南)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1-15 12:27
补偿四个半月工资。
2 110网律师 2009-01-15 15:15
1、08年之前的3年2个月应给付你3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8年以后应给你3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两项相加 ,应该是6个半月工资。
3 张元江律师 2009-01-17 22:40
工龄连续计算的,4年半,补偿五个月工资,没有半个月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