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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附加条件重要吗。对我不利咋办
劳动合同中的附加条件重要吗。对我不利咋办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000元。但是下面还有一条是这样约定的。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我下岗。单位给我发300元生活费。所以单位随时都有可能以单位的原因让我下岗,给我发300。我的利益无法保障。单位随时都可以这样做,我咋办。是不是双方应该变更劳动合同后单位才能这样做。如果单位这样做,违法了劳动合同发的那一条。谢谢各位律师详细解答。谢谢
2010-08-13 20:36 东北老虎(北京-东城区)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0-08-13 20:39
违反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6、27条。
2 孙新律师  2010-08-13 23:30
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第四条的约定.
3 孙新律师  2010-08-14 00:00
您好:单位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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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建成律师  2010-08-14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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