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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相互矛盾、规定不严谨、制造人为的不公平
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相互矛盾、规定不严谨、制造人为的不公平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者每周至少要有一个休息日。

 看看: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劳动者每周至少要有一个休息日。“实际上”企业规定都是每天8小时,5天应该是40 小时,那么44小时是不是有矛盾。“劳动者每周至少要有一个休息日”,工作时间是48小时,即6天。《劳动法》是法律,为什么这样写,难道不能写的明白点吗?
          那些企业是工作5天,国家政府机关、国企。那些企业是工作6天48小时,私企、假外企。国家不能在工作时间上做一个统一规定吗?因为工作者都是国家公民,应该享受一样的休息待遇。
          上面的问题请法律专家给予解释,谢谢。
2013-07-01 16:13 951753……(陕西-西安)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3-07-01 16:56
《劳动法》是1994年制定的,当时还是单休日,这一规定已被后来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取代,现在都是双休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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