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经济补偿能得到法律保护吗? 您好--我是一名下岗工人。在某个单位旁边租了个小房子。也就是所谓的家属楼门卫房。开小吃店,此房是单位建成后那些老干部倡导建成的。没有物业所以此房有老干部及家属部分人管理。现在单位搞置换然后被第三方买了去。买方说买的时候我的房子在其规划内。但是我在这十二年当中房屋维修花了很多钱。我和管理者只有简单的长年租赁协议。现在买房单位要求我无条件搬家。我想质询下我有权要回补偿吗?他们有权利强行执行吗?
2013-06-30 23:57 qa--12……(辽宁-沈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敦新余律师 2013-07-01 00:44
如你所说,可以继续承租
2 110网律师 2013-07-01 08:51
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