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间享受的待遇 我是一名陕煤集团下属公司的一名矿山职工,去年5月因工受伤。我们领导说我办理工伤么用我也不知道就听领导的么办理。然后现在我请病假回来拆手上钢板,但是给我的工资却只有360元。我想问这到底符合劳动法吗?而且我的右手上二块钢板还不能拆除。右手大拇指尾部错位很久现在都无法复原。我到底现在该怎么办?
2013-06-27 23:54 a46125……(陕西)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6-27 23:59
已经回答。
2 康治斌律师 2013-06-28 09:07
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6-28 09:31
您好,不合理,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6-28 09:48
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