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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
劳务纠纷 我是去年5月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当时招聘时我慌称已经生育过(其实我没有生育,),现在我怀孕了,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提供虚假信息,他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在我和公司签订的的合同书里又有这样的说法,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二款“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但同时后面的第二十六条双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合同,第一款就是“乙方在患职业病期间.因工负伤期间.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按国家法律规定”这样他的合同 就是自相矛盾了,现在公司坚持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将如何维权 ,公司是否可与我解除合同。谢谢
2010-08-10 14:03 niewei……(上海-嘉定区)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8-10 14:45
公司不可将您解雇,您可与公司主动沟通。如果公司坚持解雇,您可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保障您的权利。
2 110网律师  2010-08-11 11:31
不可以,公司的如果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至劳动关系恢复期间的工资。详情可以来电咨询。详情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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