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诉讼保全前,被告已经将自有的一套住房与第三人在房屋登记部门签订买卖合同 原告在诉讼保全前,被告已经将自有的一套住房与第三人在房屋登记部门签订买卖合同,以6万价格出售,且缴纳了契税并颁发了契证后法院查封。原告申请执行后,法院能否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售价,优先卖给原告?
2013-06-24 21:10 happy1……(北京-海淀区)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年06月25日 10时15分
你好,看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有需要可来电说明详细情况方便我为你解答。
2 110网律师 2013-06-24 21:33
你好:不可以
3 李建成律师 2013-06-24 21:42
不可以的
4 常路律师 2013-06-24 21:48
您好,可以。
5 赵江涛律师 2013-06-24 23:48
一般不能
6 怀向阳律师 2013-06-25 08:01
要看具体情况,该房屋是否已经变更了房产证,如果已经变更,物权已经转移,第三人有可能善意取得。
7 赵亮律师 2013-06-25 09:29
可以,因为出售行为在先,保全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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