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签合同的情况下,拖欠员工工资,克扣员工工资,这样算是违法么? 我是2013年2月份到6月底进了一家化妆品店,期间丢货要员工和店里一起赔钱,如果迟到的话,全勤奖是从工资里扣除,一个月完不成任务要扣钱,卖不出去东西的话还要自己买,一个月下来杂七杂八的要扣2-3百元,现在不想干了,想要投诉这些理由合理么?
2013-06-22 21:02 cdl159……(河南-三门峡)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3年06月22日 21时03分
协商不成应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2 谭海波律师 电话:13929419720 2013-06-22 21:03
属于违法的,,
3 蒋艳超律师 电话:13720286680 2013-06-22 21:17
【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