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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两年合同,医疗期三个月已满,不能上班的员工,解除合同,有没有六个月的医疗补助
签订两年合同,医疗期三个月已满,不能上班的员工,解除合同,有没有六个月的医疗补助 签订两年合同,医疗期三个月已满,不能上班的员工,解除合同,有没有六个月的医疗补助,其员工是属于  高血压,也没有通过 劳动鉴定委员会  确认,凭什么依据补偿给员工六个月的医疗补助。具体细节希望给予做好的回复
2013-06-22 13:54 liu_yu……(上海)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3-06-22 14:03
还是有的
2 蒋艳超律师  电话:13720286680  2013-06-22 14:45
还是有的
3 110网律师  2013-06-22 14:29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35条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所以,你的情况只有经过鉴定才能确定是否有“医疗补助”。
4 刘智慧律师  2013-06-22 16:28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医疗期满,单位解除合同的,是需要支付6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金的。
5 李军律师  2013-06-22 19:50
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   2013-06-24 20:45
医疗期满不能上班,公司辞退的话,要支付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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