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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矿工30天认定我为自行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做法成立吗?
单位以矿工30天认定我为自行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做法成立吗? 我是2011年1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左腿胫骨和腓骨骨折,时候单位为按规定给我办理工伤认定,至今我一直在家中休息,昨日单位通知我说按我连续矿工30日为借口已经与我解除劳工合同了,我想问问这种做法成立吗?我可以要求劳动仲裁以及要求赔偿吗?
2013-05-30 15:26 ty220(山西-太原)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王林律师  电话:13463270151  2013-05-30 15:34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 聂晓东律师  2013-05-30 15:30
你好,公司做法严重违法,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 孙新律师  2013-05-30 16:47
工伤是有“医疗期”限的。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医疗期实际应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换句话说,你过了2012年1月21日如果没有申请延长的,视为“停工留薪期”结束,假如你没有按规上班的,单位当以无故缺勤(旷工)处理。所以,单位通知你是合情合法的。
    如果你有获得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确认延长证明的,你可以与单位沟通解除辞令。如果没有,那么辞令生效,没有任何补偿和赔偿。为此,你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能受理还不确定,其结果还是这样。
4 孙新律师  2013-05-30 20:51
您好,工伤认定要在一年内申请
5   2013-05-30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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