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发放问题 本人2013年7月12的预产期,已申请由2013年6月16开始修产假,但是今天收到公司口头回复说6月1就可以修、已填写了休假单,但是关于产检期间的工资发放财务却说要修完产假回来才给,这合理吗。
2013-05-29 20:59 郭琴123(广东-深圳)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谭海波律师 电话:13929419720 2013-05-29 21:01
不合理,应当月发放
2 江珍来律师 2013-05-29 21:06
不合理的。
3 110网律师 2013-05-29 21:22
应该按月发放的
4 张勇律师 2013-05-30 04:41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女职工生育,产假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发放。
(一)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女职工生育,产假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也就是说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发放。
5 2013-05-30 09:56
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假为98天,产前15天。如果你要求6月16日休产假,意味着你请事假10天,事假是没有工资的。单位批准你从6月1日开始休息,意味着你的事假多15天。如果单位缴纳社保的,产假期间单位可以不发工资,而申领生育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