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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去分公司工作,社保由分公司缴纳2个月,由分公司开
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去分公司工作,社保由分公司缴纳2个月,由分公司开 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去分公司工作,社保由分公司缴纳2个月,由分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是否合理?
2024-10-18 07:12 ask2410181Kq(重庆-双挢) 已有 10 位律师回答
1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电话:19947890069  2024-10-18 07:29
你好!不合理
2 罗雨晴律师  电话:18075144330  2024-10-18 07:43
你好,可以向劳动部诉。若需法律帮助,具体咨询可可直接来电咨询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
3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4-10-18 08:06
可以劳动仲裁的
4 王林律师  电话:13463270151  2024-10-18 08:24
你好,按你所述,不合理
5 刘中良律师  电话:13798385584  2024-10-18 08:31
可以要求总公司再开具一份的
6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4-10-18 08:43
在这种情况下,总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分公司作为实际工作单位,社保由其缴纳是合理的。分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应当反映员工在分公司的工作情况,但离职证明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总公司的劳动合同。若员工与分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离职证明的合理性可能受到质疑。建议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及相关责任。
7 朱建宇律师  电话:15806729911  2024-10-18 08:58
可以协商解决的,不过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点我头像加我联系我, 详细解答
8 惠友波律师  电话:15855177362  2024-10-18 09:09
不合理,应该由总公司开离职证明
9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24-10-18 12:28
不合理的
10 刘哲律师  电话:18841687472  2024-10-18 13:08
向劳动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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