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刑事法律咨询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有哪些特殊情况?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有哪些特殊情况?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有哪些特殊情况?
2024-01-11 02:11 ask2401114e(上海-闵行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4-01-11 08:30
需要核实解决的
2 郝廷玉律师  电话:15803118507  2024-01-11 09:25
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比如“西湖”“凤凰”,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比如绍兴黄酒,郫县豆瓣,可以注册为商标。对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但考虑到地名属于公共资源,基于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的基本考量,商标审查过程中对含地名的商标注册申请均予以严格审查。如果商标中的地名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那么地名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即使含地名的商标获得注册,他人仍享有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的权利。
3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4-01-11 10:36
这是可以按照诉讼来解决问题的
4 刘哲律师  电话:18841687472  2024-01-11 10:40
核实解决
5 夏之威律师  电话:13524907984  2024-01-15 16:02
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6 陈晓云律师  2024-01-11 07:39
搜索一下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