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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孕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关于与孕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于2010年11月在现单位工作,于2011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
现所在部门岗位是公司与政府单位有合作关系的一个岗位。我现在是处于怀孕期间,8月份的预产期,马上涉及到产假和哺乳期。如果在这期间政府部门不再与现单位合作,这块业务就不存在了,我们这一批人可能都面临不被需要的问题,单位主体是依然存在的,现单位可以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吗?若可以经济补偿如何计算?若不可以,是否可以将我调至其它部门岗位?
2013-05-20 10:45 烟花2013(湖北-襄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武昌陈哲律师  2013-05-20 10:57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2 孙新律师  2013-05-20 11:09
单位可以的,会有经济赔偿。
3   2013-05-20 11:52
你的情况,单位不能解除合约,但可以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安排你其他岗位工作。如果你不接受岗位安排而离职的,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或按商定的金额确定。离职的,产假工资(生育保险)、哺乳期的工资不可以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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