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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安案件超过追究时效的问题
关于治安案件超过追究时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不再处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终止调查”是否冲突?如不冲突那么当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已经超过六个月追究时效时该如何处理?
2023-03-16 15:06 ask202……(北京)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3-03-22 17:36
可直接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来处理的
2 赵江涛律师  2023-03-21 09:26
可以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解决稳妥,以免权益受损;
 (微.信手机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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