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和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律师您好!我和原单位签订合同时间为2002年-2010年11月,现在2010年7月准备和另外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原单位的工作,如果和新单位签订合同后,请问:原单位的合同到期后(2010年11月)能否得到原单位的经济补偿,能否要求把所购社保的年限补齐(2006年才开始购买社保),如果能,最后期限是什么时候!
2010-07-29 07:46 SiY8921(四川-成都)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倪振杨律师 2010-07-29 08:07
一是不社保的问题已过维权时效;
二是只有在合同到期企业不要已续签的情况下企业才要支付补偿金!
二是只有在合同到期企业不要已续签的情况下企业才要支付补偿金!
2 喻远军律师 2010-07-30 06:52
有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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