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中承租方为按合同协商好的金额支付租金。 本人的母亲03年的时候把一间商铺租给了某公司用作KTV的经营,与我母亲共同出租的租户还有蛮多人的,合同里协商好的每平米租金金额为85元,我母亲的商铺面积为39平方米,租凭人应支付的租金应该为3315元,但是承租人只在头3个月支付了这个金额,之后的租凭人以各种借口每个月支付的租金只有1400.租凭人已经支付了10年了,我也是最近得知此事,请问律师能否追回损失的金额。
2013-05-09 05:12 by9206……(广西-柳州)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黄文坚律师 电话:18707853441 2013年05月09日 08时52分
您好,签订了合同,就应当按合同履行,可以要求对方补足租金,先协商,不成再起诉。
2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13-05-09 10:08
你好,大部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而且你们接受了1400元,也就表示你们以自己的行为默认了有关租金的条款。
3 110网律师 2013-05-09 06:36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是1年,已过诉讼时效。
4 陈祖权律师 2013-05-09 07:49
部分已经过了时效了。
5 罗海华律师 2013-05-09 14:12
您好,部分条款已过诉讼时效,很难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