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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公务期间的认定和致人伤害得赔偿问题。
关于执行公务期间的认定和致人伤害得赔偿问题。 “私车公用”行为无疑是职务行为,而执行公务期间,应是指从踏上执行该公务的路程开始到完成公务返回单位或家中时为止,职工驾驶车辆正常上下班不属于“私车公用”。在执行公务期间造成损害后果,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该规定主要体现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表述存在问题吗?是否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地方?
2021-09-25 16:15 ask202……(江苏-南通)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1-09-25 17:19
不要抽像谈法条,看实际问题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21-09-26 21:44
需要证据证明
3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1-09-29 20:32
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的
4 冯倩雯律师  2021-09-25 17:31
根据过错按比例承担责任。如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与我联系。
5 陈晓云律师  2021-09-26 09:16
须经专业机构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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