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决定注销分公司,给原分公司职工大部分人员变更为总公司持百分之百股权的公司 总公司决定注销分公司,给原分公司职工大部分人员变更为总公司持百分之百股权的公司,不给几个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直接以分公司注销给予终止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还有患职业病的职员,均在总公司和分公司合计工作十二年左右,总公司在注销分公司的操作中只有一个董事会决议,未认民主程序也未给要终止人员作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总公司的行为属违法终止吗?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吗?要求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吗?请律师给予帮助!万分感谢!!!
2021-05-21 16:39 ask202……(北京)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刘中良律师 电话:13798385584 2021-05-21 16:55
可以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上没有问题,没有办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2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21-05-21 17:00
可以委托律师介入
3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1-05-21 18:29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4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1-05-22 15:57
可以委托律师介入的
5 陈晓云律师 2021-05-21 20:44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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