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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后公司说延长一个星期考核,一个星期后以试用不合格为理由辞退劳动者
签署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后公司说延长一个星期考核,一个星期后以试用不合格为理由辞退劳动者 签署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后公司说延长一个星期考核,一个星期后以试用不合格为理由辞退劳动者,公司做法合法吗?劳动者是否能申请劳动仲裁?
2021-03-11 08:44 202103119QCa(广东-深圳) 已有 14 位律师回答
1 徐荣康律师  电话:15021871079  2021-03-11 08:54
可以劳动仲裁的
2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21-03-11 09:17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21-03-11 15:26
可以劳动仲裁的
4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21-03-15 22:45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5 杨慧律师  2021-03-11 08:59
可以申请的
6 蒙彦军团队律师  2021-03-11 09:17
你好,可以申请
7 陈晓云律师  2021-03-11 09:39
能申请劳动仲裁
8 易冬生律师  2021-03-11 10:04
可以劳动仲裁的
9 王丽侠律师  2021-03-11 10:05
你好,是可以申请仲裁维权的,
10 冯倩雯律师  2021-03-11 12:08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如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与我联系。
11 闫亚凯律师  2021-03-11 13:15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2 郝维国律师  2021-03-11 13:53
您好,公司以试用不合格为理由辞退您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等于不胜任工作。如若公司在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将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了,例如试用期的考核必须达到何种要求和水平等,但您的考核未达到该项要求,则公司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如若公司未将录用条件具体化,仅以试用不合格为理由辞退,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3 张梅律师  2021-03-11 13:57
你好,请问你有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没有,工作服、工牌等物品有吗?工资之前是通过什么形式发放的?你可以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到区劳动局可以找大队即可。请问老板有没有给你们买社保呢?如果没有买社保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你表述的案件不是很清楚,可以联系我与我详谈,希望能够帮到你。
14 陈明晓律师  2021-03-11 15:09
不合法,保留好相关辞退证据,要求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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