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人在2009年9月份与房主签订了一份门面出租合同。内容下:租赁时间从2009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39日。租赁期暂定3年。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租用,甲方优先乙方租赁。租赁门面租金:门面每年租金为叁万捌千元,另交水电费押金壹千元。门面到期乙方结清租赁期水电费后,甲方退还水电费押金。门面每年租金在8月30日前交给甲方。现在甲方要求涨价,从38000每年涨到50000元。还要求一次性付清2年房租。请问如果打官司。有赢的把握吗。
2010-07-23 14:04 FlL1029(湖南-益阳)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7-23 14:06
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就可以了,不需要打官司。对方告你的话没依据的。
2 110网律师 2010-07-23 15:28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擅自变更合同,属违约。
3 刘小平律师 2010-07-23 16:13
依法成立的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所以,你按合同履行便可。
4 【农地房】专业团队律师 2010-07-23 16:25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擅自变更合同,属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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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10网律师 2010-08-04 17:55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擅自变更合同,属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