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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机关工作12年,被无辜解除劳动关系,应得到那些补偿
在行政机关工作12年,被无辜解除劳动关系,应得到那些补偿 我于1995年进入灵宝市地税局工作,先后在:会计、管理员、办公室等岗位工作12年。2007年12月份(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一月)突然接到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类似我的情况有220余人。我们应得到哪些补偿?
2008-12-30 15:44 先进工作者(河南-三门峡)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8-12-30 17:35
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2 110网律师  2008-12-30 16:05
  你们单位的解除是为了规避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你们单位是规避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情形。

   可以要求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 110网律师  2008-12-30 21:10
单位应当给予相当于本人12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为你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赔偿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造成的损失。
4 110网律师  2008-12-31 15:50
单位应当给予相当于本人12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为你补缴各项社会保险.
5 110网律师  2008-12-31 20:36
不少于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12年的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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