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劳动纠纷法律咨询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问题?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问题? 我的合同上约定工资为2000元(其中:基本工资1500元、福利工资500元。)加班费按劳动法规计发。但员工手册上约定加班费按基本工资计发。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违法?按员工手册计发。我并未与公司签变更合同的协议,按合同计发,公司辩称福利工资是辅助工资。不是我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我的正常工作时间到底是多少?法律依据在哪里?
2008-12-30 13:43 hbqcch……(广东-东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8-12-30 19:30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2、员工手册可以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当然,员工手册要合法制定才有效。
3、正常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超过时间为加班时间。法律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