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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8年4月15日,与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人于18年4月15日,与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人于18年4月15日,与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取得佛山西樵镇樵高路82号盛明广场的一个单位的物业使用权,共计支付盛明广场32多万元。该项目已于2019年交楼,又没交楼,于是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给与违约的补偿是每月支付2900元的赔偿金给业主,但是该补偿只是支付了两个月,然后又没给了,然而该项目公司都没有给与合理的解释与赔偿或者处理方案。所以这种情况我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或者途径去维护自身的利益。
2020-09-28 21:11 ask202……(广东-广州)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20-09-28 22:54
按合同约定协商或者起诉。
2 刘振海律师  2020-09-28 21:16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索赔
3 冯倩雯律师  2020-09-28 22:40
你好,如果由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4 任求学律师  2020-09-29 08:59
可以起诉处理
5 110网律师  2020-09-29 10:45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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