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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7年3月1日,与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人于17年3月1日,与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 本人于17年3月1日,与佛山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取得佛山西樵镇樵高路82号盛明广场的一个单位的物业使用权,共计支付盛明广场32万元。合同标明2018年8月31日交付,然而实际上,该项目已于2018年年底停工,于是盛明置业有限公司给与违约的补偿是每月支付3200元的赔偿金给业主,但是该补偿只是支付了两个月,然后以公账上没钱为由停止了支付赔偿金。同时该项目到今为止仍然处于停工状态,然而该项目公司都没有给与合理的解释与赔偿或者处理方案。我该采取什么方式或者行动去维护我自身的权益
2020-06-11 09:31 云(广东-佛山)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20-06-11 11:00
加我微信发材料来分析
2 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06-11 09:35
可以加我微信发材料来分析
3 110网律师  2020-06-11 09:36
如被侵权,建议直接诉讼处理。
4 冯倩雯律师  2020-06-11 10:32
你好,如果由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
5 许剑律师  2020-06-11 11:01
如被侵权,建议直接诉讼处理。
6 王学福律师  2020-06-11 11:35
建议保留证据,协商不成及时起诉。
7 刘振海律师  2020-06-14 10:59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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