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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公司A签订《*公寓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了转让
原告与被告公司A签订《*公寓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了转让 原告与被告公司A签订《*公寓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支付了转让费50000元;
与第三人C签订了委托代为经营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由其代收后支付租金给原告。
两合同均约定,A向C交房之时即为公寓实际交付原告的时间。
签订后,C按月将租金转给原告,但17年7月起至今未再收到。
原告发现涉案公寓根本一直未建成,A也未依约交付使用C。
原告诉请:判A赔偿未能交付涉案公寓导致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按租金标准计算,从2017年7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请问:
   该案已立案未开庭,是增加的诉请,现法院流程组要求原告确定经济损失具体金额方可开庭,是否合理?如合理,原告应如何确定?
2020-05-12 16:29 亿万年前遥远的星光(广西-南宁)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20-05-12 16:43
委托律师计算即可。
2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20-05-12 16:48
按合同约定履行或者起诉。
3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20-05-12 16:55
你好,要看实际情况才能确定,需要详细了解情况才能确定的哦。可以具体付费200-500元咨询。
4 魏伟律师  2020-05-12 16:35
诉前或诉中可以变更诉求 需要确定金额
5 110网律师  2020-05-12 21:11
建议带上相关资料请就近律师分析案件,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6 冯正式律师  2020-05-13 10:02
你好,原告如无证据确定经济损失,法院可以依法驳回或酌情判决。建议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7 冯倩雯律师  2020-05-13 10:36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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