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我是2008年在许昌协议离婚的,当时儿子10岁,在上海跟我生活在一起,并就读于上海某小学。但协议中写明抚养权归他父亲,我带孩子在上海生活、就读。他父亲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考虑到孩子小,我可以在生活、学业上给他更多的照顾和帮助,我就同意了。之后的2年多时间里,我妈妈一直在帮我照顾。我在上海上班,为自己和儿子一起办理了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2010年6月,儿子小学毕业,面临就读初中。考虑到孩子即将进入青春期,于是向他父亲提出共同承担抚养孩子在上海生活、学习的要求,他以没能力在上海工作为由拒绝了。他是1993年获得律师资格证的,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在郑州有房有车,并一再强调他每月支出需要万元以上,而我在上海无房无车,房子是租的,每天上下班路上需要3个小时。我不忍心影响孩子的前途,只好把孩子接到上海继续读书。这样的情况下,我希望向法院提出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请问法院有可能会支持我吗?我该如何去打这场官司呢?谢谢指教。
2010-07-20 16:53 lily2.……(河南-许昌)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年07月20日 18时06分
十周岁以上可以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与你共同生活,同时你的经济条件也允许,你的要求不是不可能得到支持!
2 孙新律师 2010-07-20 17:05
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有二:一是孩子继续由你直接抚养,要求对方增加支付抚养费;二是要求由对方直接抚养孩子。此两种方法均需提起诉讼,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3 倪振杨律师 2010-07-20 17:29
孩子抚养权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你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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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采纳为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你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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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0网律师 2010-07-20 21:26
你前夫也是律师,该怎么办才是合法他更应该清楚,你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并要求支付相应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