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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后签过2次固定期合同,合同到期后企业是否必须同员工签无固定期合同
08年后签过2次固定期合同,合同到期后企业是否必须同员工签无固定期合同 紧急求助:
我06年加入一家外资公司,08年后已经签过两次固定期合同,职位均为财务经理,第二次合同今年3月31日到期。3月初公司以架构改组为名说我所在部门消失,没有财务经理岗位,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从财务经理降为财务主管,工作内容和职责及工资不变,本人不同意变更,随后向公司要求按原岗位职级及相应的工资待遇续签无固定期合同。
公司提供的合同岗位仍旧降为财务主管,我还是要求公司按原职位续签,因为根据公司的管理规定,降职降级属于处罚,只有在员工个人表现不好或犯错是才采用的处分手段。而且今年3月28日出台4月1日生效的新管理规定明确:非处分程序不能降职
3月29日公司以合同到期我不同意续签为名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从08年算支付5.5个月补偿金。
请大家判断公司是否为违法解除。因在3月我三次以邮件方式向公司提出按原合同条件续签申请
2013-04-02 17:53 laodon……(北京-朝阳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3-04-02 17:58
是的,应当依法履行。
2 李建成律师  2013-04-02 21:18
应当依法履行
3 孙新律师  2013-04-03 09:33
单位的做法不违法。但是不再续签应该提前30天通知,否则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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