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付双倍工资? 有一员工2007年6月进公司,2008年公司与他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至今由于公司疏忽,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2010年3月自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赔偿因未签合同赔偿的11个月的工资,他的要求合理吗?《劳动合同法》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的,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个案件中怎样理解这一法律条文?支付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时效该怎么计算?他2010年7月提出劳动仲裁,是否可以理解为2009年2月-2009年6月,1年的时效过了,公司只要付2009年7月到12月的工资?
2010-07-18 15:57 zhuff(上海-宝山区)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年07月19日 10时12分
双倍工资的时效是1年,你所说的情况,单位不一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具体可以联系面谈。
2 110网律师 2010-07-18 16:52
应当视为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不需支付双倍的工资 。
3 110网律师 2010-07-18 22:18
合理 你公司要积极做好应诉准备 你提的几点在法律上可能很难让得住脚
4 李军律师 2010-07-19 10:56
1、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合理;
2、建议贵公司考虑聘请专业劳动法律师做常年法律顾问,详情可以来电联系预约面谈。
劳动维权专业博客//lawyer_lijun.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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