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83条:“拘留后,应当及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到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句话该这么理解 1、拘留后,公安机关担心律师介入,完全是为了获取相关口供,利用该条规定的‘至迟到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办案场所展开审讯,审讯后未超过二十四小时,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符合该法条精神吗?可以吗?
2、‘至迟到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有没有特殊规定,‘特殊情形下’和‘随心所欲’都可以用此24小时吗?
2、‘至迟到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有没有特殊规定,‘特殊情形下’和‘随心所欲’都可以用此24小时吗?
2013-03-25 18:42 212906……(安徽-滁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03-25 18:46
可以的,公安的做法没什么问题。
2 孙新律师 2013-03-25 20:37
你要解决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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