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4月在平安普惠贷款12万,实际到账116400元(直接扣除了3600元的期初服务费) 我于2017年4月在平安普惠贷款12万,实际到账116400元(直接扣除了3600元的期初服务费),打款方是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分36期还款,每月还款5810.55元。共计还款209179.8元。
请问这个算高利吗?还有我还款金额应该按照12万还是11.64万计算呢?
现在已经还完33期了,还有最后3期没有还款。请问后续该怎么处理?
请问这个算高利吗?还有我还款金额应该按照12万还是11.64万计算呢?
现在已经还完33期了,还有最后3期没有还款。请问后续该怎么处理?
2020-01-17 15:50 .扬帆起航(四川-绵阳)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何江律师 电话:19573137985 2020-01-20 15:31
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偿还本息
2 单义律师 2020-01-17 15:53
您好,建议您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在合理本息范围内归还借款。
3 李晓玲律师 2020-01-17 16:22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维权
4 陈铠楷律师 2020-01-17 16:24
在法律支持利率范围内偿还本息。
5 李大贺律师 2020-01-17 17:51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的利息、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利息(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可以全部视为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本金已经偿还完毕的,后面的期数、每期费用不予计算。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贷款平台对你存在套路贷、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因素的,只计算本金,利息等费用我认为可不予计算(有的法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适当计算,但我认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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