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导致出另一个问题。 您好。 我04年和洪女士开了一家公司“A”,全部由她打理。 09年初我明确要撤出不再与她合作,但一直没有办理股份转让。2010年初最后谈定洪给我12万我撤出。也由于洪一下给不了这么多钱,所以签了一个还款计划。也就在2010年3月我现在的公司“B”与洪女士的公司A,有了一个项目合作正好是12万。 事后我把按照合同给洪的钱扣下,做为我撤出A公司洪该给我的那12万。 这事导致洪女士精神抑郁甚至精神分裂。 ·····请问,对于她这样的精神情况,我是否 需要负法律责任?谢谢
2010-07-12 22:08 borzoi……(北京)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赵江涛律师 2010-07-12 22:36
没有 责任
2 孙新律师 2010-07-12 22:40
跟你没关系就不用负。
3 孙新律师 2010-07-13 00:06
这洪女士精神抑郁甚至精神分裂,竟然因为这12万的原因,本案可以当选为今年最牛案件。
4 孙新律师 2010-07-13 08:31
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你的行为涉嫌侵占。建议尽量协商解决。
5 孙新律师 2010-07-13 21:48
你好,你是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对于洪女士的精神抑郁,你没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