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报征信中心代偿记录问题 关于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报征信中心代偿记录问题 2019年3月01日征信中心网页查询征信报告情况.发现有保证人代偿信息:1.2019年1月31日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最近一代偿.累计代偿金额4,302.最近一次还款日期为2018年6月1日.余额3,500元. 本人与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任何交易来往及合同签订. 可否要求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删除此项征信记录
2019-10-28 09:28 ask201……(四川)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9-10-28 09:29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或者加微信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2 胡律助律师 电话:19828421485 2019-10-28 09:48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或者加微信咨询,共同研究
3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19-10-28 10:30
您好,协商解决
4 陈铠楷律师 2019-10-28 10:15
可以诉讼处理。
5 王丽侠律师 2019-10-28 10:25
你好,建议谨慎处理。
6 李大贺律师 2019-10-28 11:19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
7 冯倩雯律师 2019-10-28 15:11
如果签订了合同,一般按合同执行,也可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