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报征信中心代偿记录问题 2019年3月01日征信中心网页查询征信报告情况.发现有保证人代偿信息:1.2019年1月31日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最近一次代偿.累计代偿金额4,302.最近一次还款日期为2018年6月1日.余额3,500元.
本人与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任何交易来往及合同签订.
可否要求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删除此项征信记录.并且就此事给予相应赔偿.
有深圳律师可否帮助?
本人与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任何交易来往及合同签订.
可否要求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删除此项征信记录.并且就此事给予相应赔偿.
有深圳律师可否帮助?
2019-04-03 22:40 150789……(广东-深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19年04月03日 23时45分
还本金和合法利息。
2 冯倩雯律师 2019-04-04 00:49
一般情况下如果法律有规定准确的赔偿标准的,按标准计算,没有标准的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3 李大贺律师 2019-04-04 06:19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