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消费权益法律咨询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您好,想问一下,我去年在杨凌地区买了一套房子,当初买的时候说公务员或是教师可以享受首付20%,因为女朋友是教师,所以用他的名字买的,当初他在黑龙江工作,户口也是黑龙江的.当初付首付款的时候就jiao了20%,享受1%的优惠,如果缴纳30%的首付款的话可以享受3%的优惠.并且售楼人员也建议我首付款最好缴纳30%,但考虑到一些其他问题,我还是选择了首付款20%.但最近银行给我电话,通知首付款必须缴纳30%,我去售楼处问询是怎么回事,他们给出的是银行让交就交.我和他们要那剩余2个点的优惠,他们说不可能.请问,这样我该怎么处理,售楼处是否该补偿我>谢谢
2010-07-11 09:48 yifan0……(陕西-西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宏超律师  2010-07-11 09:52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们的首付优惠,可以依法主张。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07-12 08:00
涉嫌欺诈
3   2010-07-12 15:58
看合同约定。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