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欠加班费,现在辞职还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公司部分职工工资表中出勤天数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例如: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1天,实际出勤天数为23天),在工资表中没有体现出加班费,2010年职工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单位2005年、2006年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支付吗?
2010-07-10 18:21 rzhh12……(山东-东营)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7-10 18:41
应该支付。
2 陈晓云律师 2010-07-10 19:16
应该支付,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3 110网律师 2010-07-12 14:25
可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