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甲方一栋住宅楼承包给乙方施工(包工包料),合同里约定竣工日期09年11月30日;甲方已按约定(主体完工付工程总额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25%。扣除5%质保金)付够了70%的工程款,等竣工验收后再付25%。但乙方既不吭声要钱,又不尽快完工,一再拖延工期。施工合同里未约定拖延工期的违约责任,甲方主动和乙方协商重新约定工期及违约责任,拟好补充协议,但乙方拒签,理由是再付款,否则无钱购料。甲方现在不敢再付钱,因乙方拖欠民工很大一部分工钱,他拿到钱既不发给民工又不买料交不了工咋办。甲方现在没有办法。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另外找施工队吗?诚请丁律师给以指点,谢谢!
2010-07-09 11:24 qiaoml……(内蒙古-呼和浩特)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7-11 17:16
既然约定09-11-30竣工,现已过期违约,可以起诉,虽没有约定延期的违约责任,但违约是事实,可以要求按当地同类型情况的计算方法计算。看来只能另找施工队来做,但换施工队时,一定要做好已完成分项工程的验收合格工作,这些只能在起诉后一起要求解决。另外可先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企业管理部门投诉,看是否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