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问题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 2003年9月15日~~至今 在现在这家公司工作,其中最后一份合同在2008年9月14日结束后,但公司当时遗漏了和我续签合同。12月14日公司书面通知我2009年1月14日将与我解除合同关系。
请问此情况下劳动赔偿如何计算?
我的理解是2003/9/15~~2009/1/14 ,共计5年5个月,公司首先要赔偿5.5个月的补偿金给我。另,2008/9/14~~2009/1/14 ,共计4个月,公司因未与我签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在支付这4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再补偿4个月的工资给我。
所以我计算的补偿金是 : 我的月工资额 x 9.5 倍
请问是否正确?
请问此情况下劳动赔偿如何计算?
我的理解是2003/9/15~~2009/1/14 ,共计5年5个月,公司首先要赔偿5.5个月的补偿金给我。另,2008/9/14~~2009/1/14 ,共计4个月,公司因未与我签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在支付这4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再补偿4个月的工资给我。
所以我计算的补偿金是 : 我的月工资额 x 9.5 倍
请问是否正确?
2008-12-22 14:58 godsav……(上海-浦东新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8-12-22 15:05
应当是3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金是8.5个月的工资。
2 110网律师 2008-12-22 17:50
从未签订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才计算双倍工资。故应为8.5倍工资。
3 110网律师 2008-12-23 10:57
计算正确。
4 李军律师 2008-12-23 17:28
1、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
上海的仲裁和法院实践中是根据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的,并不完全按照你进单位的时间计算。
你2008年9月14日合同终止,2009年1月14日终止与你的事实劳动关系,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不满半年,仅有0.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才对。
2、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公司应自2008年10月15日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至2009年1月14日,共计3个月。
另外还有一种说法,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情形,仅适用于自用工之日起即未签的情形。
www.enterlaw.net
上海的仲裁和法院实践中是根据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的,并不完全按照你进单位的时间计算。
你2008年9月14日合同终止,2009年1月14日终止与你的事实劳动关系,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不满半年,仅有0.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才对。
2、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公司应自2008年10月15日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至2009年1月14日,共计3个月。
另外还有一种说法,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情形,仅适用于自用工之日起即未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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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舒瑜律师 2008-12-24 17:14
9。5个月是对的。
6 2008-12-31 22:31
3个月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