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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纠纷
社保纠纷 一员工在2011年10月份进入公司,在2012年6月前,未给其办理社保,对之前的情况,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从2012年7月起给予其缴纳社保。2012年12月离职,其要求补缴2011年10月到2012年6月期间的社保,有法律依据吗?
2013-03-05 14:51 hzxuey……(浙江-杭州) 已有 11 位律师回答
1 谭海波律师  电话:13929419720  2013-03-05 14:55
按协议履行
2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3-03-05 14:58
可以要求补缴社保。
3 周振文团队律师  电话:15802645148  2013-03-05 15:44
离职前的所有的时间的社保都应该补交。
4 陈国平律师  电话:13867474141  2013-03-05 16:32
可以要求补缴
5 110网律师  2013-03-05 14:52
有法律依据
6 110网律师  2013-03-05 14:53
可以要求补缴
7 张  静律师  2013-03-05 14:55
单位要补交的
8 超级账号5律师  2013-03-05 14:56
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社保是强制缴纳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9 110网律师  2013-03-05 15:00
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10 朱新娟律师  2013-03-05 15:16
要看是何时签订的书面协议
11   2013-03-05 19:16
可以要求补缴社保,但浙江省司法实践中个人承担的比例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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