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下了,上诉一中院告知诉讼主体错误,要我撤诉 一个信息公开的案子,信息告知书是大兴国土局出的,原告到大兴法院起诉大兴国土局,大兴法院受理了,也开庭了,判决书也下了,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一中院,一中院的开庭传票也发了,明天下午就要开庭了,今天上午一中院行政庭魏法官给原告打电话,说暂时不开庭了,被告诉讼主体不对,应该告北京市国土局,而不是大兴区国土局,要求原告撤诉,重新去起诉,并且说这样对原告有利。原告说考虑考虑,电话挂了。又过了分钟,魏法官的电话又来了,说原告先别撤诉了,撤诉对原告不利,反正明天是不开庭了,等他们商量完了再说。原告想问这个事该怎么办?怎么办对原告有利?原告是不敢相信法官了,前后5分钟,答案南辕北辙的。我看是怎么对他们有利怎么来,我觉得诉讼主体错误责任在法院,法院的错误不应该由原告买单。
2013-02-20 14:14 circle……(北京-东城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年02月20日 14时21分
主否有主体资格一审时应予审查,等着应诉二审
2 李建成律师 2013-02-20 14:16
您好,建议致电进一步详谈
3 孙新律师 2013-02-20 14:21
要看具体情况。
4 徐志远律师 2013-02-20 14:28
1、主体的对错和案件本身应该没有实质的联系,不存在对当事人好与不好,只是耽误时间;2、电话通知,不是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法院没有让你们买单。
5 徐卫东律师 2013-02-20 14:46
建议说明案件具体情节
6 孙新律师 2013-02-21 08:30
你好,需要看具体案情,建议能来电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