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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降职降薪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应该如何计算
被公司降职降薪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应该如何计算 我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管理岗位,工资未注明。在实际用工过程中,担任的职务是公司副老总,每月实发工资为8000元。在合同履行到一年时,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下岗协议,该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协议中约定了,下岗期间每月公司发生活费800元,协议期满,我要求恢复原来的岗位,公司同意继续按合同的约定到管理岗位工作,但是不能再担任副老总一职,工资也与管理岗位同工同酬(不能按原来的每月8000元发放)。我有异议,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活动,并要求按每月工资8000元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不同意,公司认为只能按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因为解除前十二月为下岗协议的每月800元的生活费,因生活费低于最低工资,公司可以以当地最低工资来计算我的经济补偿)。请问公司这样做符合法律的规定不。
2013-02-20 10:31 brando……(湖北-宜昌)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3-02-19 22:06
如果说你的合同没有约定的话 尤其是你额外签订了什么下岗协议 这些都会对你的情况造成影响 所以你这个变数可能会比较大
2 110网律师  2013-02-20 08:58
建议当面咨询。
3 武昌陈哲律师  2013-02-20 09:38
当面咨询
4 110网律师  2013-02-20 10:37
建议当面咨询。
5 熊敏律师  2013-02-20 15:38
应当按照担任工作岗位时的工资标准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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