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到期,又未提前通知,如何补偿 我与公司于2006年3月1日,签署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于6月28日突然宣布解除合同,工资发到6月底,我想咨询公司应该怎样补偿
2010-07-01 16:29 肖友风(北京-朝阳区)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7-01 16:36
满一年你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费。
2 孙新律师 2010-07-01 16:52
单位应该支付你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费用,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社保补缴,同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3 孙新律师 2010-07-01 19:47
2006年3月1日,签署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应当至2009年2月28日合同期满。
后面补偿之“就2009年签的合同”所谓何意??
后面补偿之“就2009年签的合同”所谓何意??
4 陈晓云律师 2010-07-01 20:22
1、08年的双倍工资差额;
2、要求1个月本人工资作为代通金;
3、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
等等。
2、要求1个月本人工资作为代通金;
3、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
等等。
5 110网律师 2010-07-02 09:55
满一年你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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