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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赔偿
劳动仲裁赔偿 二、赔偿请求
1.申请人(**)于2016年5月17日起在被申请人(天津市**属制品有限公司)处工作,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天津市***属制品有限公司)从未遵循国家《劳动法》第四章,经常无故加班且明确规定每月无休息日,特殊情况下最多休息2天,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时不能倒班补班,而且春节假期都属于不带薪休息,所以要求被申请人(天津市***属制品有限公司)按照《劳动法》第四章补偿我的工资报酬。
计算说明如下:每年115个休息日(含法定节假日),按照《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公司基本工资为2200元每月,以每月基本工资2200÷22国家基本出勤日=100日工资×200%=200国家规定特勤工资×115每年应休日=23000元每年所需补偿金额×3年=69000元,要求被申请人(天津市***属制品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补偿我的工资报酬为69000元整。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计算说明如下:每月平均工资为4500-5000公司符合第二项赔偿标准,需赔偿5000月平均工资×2=10000两倍工资*3年=30000元,要求被申请人(天津市***属制品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补偿我30000元整。  
3.《劳动法》第四章第45条明确规定有带薪年假,但我从没有享受过带薪年假且在给我安排工作时从未征求过我的意见,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计算说明如下: 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公司基本工资为2200元每月,以每月基本工资2200÷22国家基本出勤日=100日工资×300%=300国家规定年休假日工资×5天=1500一年×3年=4500元;
要求被申请人(天津市***属制品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补偿我的带薪年假工资报酬为4500元整。 
根据上述三项说明共计:69000+30000+4500=103500元整
大写:拾万零叁仟伍佰元整。
公司要辞退我这样的赔偿能被支持吗
2019-03-20 19:37 zx7059……(天津-大港区)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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