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求解释! (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部(物业公司) 同一家公司同一个老板。总公司的员工每周上班五天,周末双休!而物业部员工,每周上六天,休息一天。那么我想请问: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超过的要算加班费。公司没有给与所谓的加班费。
1、我可以要到这部分加班费么?
还有就是公司在员工3个月试用期间并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给员工购买保险,而只签了一个试用协议。过了3个月后签订了劳动合同。
2、有律师给了我回复说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补缴保险。请问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那3个月只签了协议没有签合同的那部分双倍工资么?
1、我可以要到这部分加班费么?
还有就是公司在员工3个月试用期间并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给员工购买保险,而只签了一个试用协议。过了3个月后签订了劳动合同。
2、有律师给了我回复说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补缴保险。请问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那3个月只签了协议没有签合同的那部分双倍工资么?
2013-01-30 00:15 当天蝎遇到狮……(广西-桂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祖权律师 2013-01-30 12:44
是否支付加班费,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试用协议也属于合同,双倍工资是没有的了,社保的话,只要工作了,就应该缴,你可以要求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