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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女)、被告马某(男)于1994年7月登记结婚。1995年8月生育一女
原告于某(女)、被告马某(男)于1994年7月登记结婚。1995年8月生育一女 原告于某(女)、被告马某(男)于1994年7月登记结婚。1995年8月生育一女,2003年生育一子,2013年1月生育一子。2014年2月起二人 分居,子女随原告生活。2014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法院查明二人的经济状况为:原告的工作相对稳定,月收入1500元;被告是下岗工人,靠低保和打零工生活;大女儿因为个人感情受到刺激,得了精神分裂症,生活不能自理,大儿子在上小学,小儿子由爷爷奶奶帮助照看。 1.三个孩子应如何抚养2.如果生活困难,是不是就可以不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3.如果不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
2019-03-17 10:45 ask201……(山西)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陈铠楷律师  2019-03-17 11:09
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2 陈晓云律师  2019-03-17 11:35
孩子抚养权有争议的,一般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判决,但2周岁以下的一般由母亲抚养,8周岁以上的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3 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  2019-03-17 13:18
可以主张,一般2周岁以内归母亲抚养,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话需要考量男女双方的教育背景、经济实力等情况。10周岁以上的话除了考量上述因素,小孩的自己的意愿也是需要考察的重要一环。

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每月需要支付月收入的20%-30%左右为抚养费,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地人均月收入情况来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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