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已经跑路,执行公告判决,法院让原告出具债务人的下落不明证明,有必要吗? 我的一个朋友借了我3万元钱,结果他不光是向我借钱,现在欠了别人三四十万已经不在了,我们找不到了,向我们大同县法院起诉,法院要求我向东街办事处出具一张他的下落不明的证明,但东街办事处的人告诉我,他们没有权利也无法证明一个人是否下落不明。那么法院的做法是不是故意刁难?还是东街办事处的人在推诿?
2013-01-16 22:07 马志新(山西-大同)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3-01-16 22:52
不合理。
2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3-01-17 17:49
您好!
不合理。
不合理。
3 聂晓东律师 2013-01-16 22:29
你好,法院做法不妥
4 孙新律师 2013-01-16 22:33
有必要的,
相关法律问题
一审法院对于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裁定书〉》公告送达费用,这个公告费是一审法院先垫付还是由债权人先垫付
3个回复法院强制执行文书无法送给债务人,要求出公告后执行,法院说如果出公告说要到居委会打证明此人下落不明,请
1个回复债务人跑了,法院判决后如何执行?
1个回复债务人躲起来 法院说没地方执行要我们自己寻找债务人 然后官司赢了 诉讼费却要原告自己掏
1个回复求助:农民工资已经终身判决,法院不立案执行怎办?
2个回复事情发生后,法院还未判决,被告将车过户给别人得的钱给子女当生活费用了,法院要求出具证明,但生活费用了
3个回复法院执行债务偿还时怎样判定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1个回复法院已经判决并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会因为被告提供新的证据而中断执行吗?
1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