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无过失,单位以经营需要为由单方无故提前解除合同 本人08年进入该单位(私人企业),至今已签订过三次固定期合同,本次为第三次,至13年12月到期。12年12月30日,单位以经营需要为由,发出提前解除合同通知,要求我在13年1月31日前办理手续,而本人在公司工作了五年,从未有过失。请问,单位提前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合同吗?我该如何要求公司进行赔偿?是按四十七条要求经济补偿?还是可以按八十七条要求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
2013-01-07 13:44 lhnt05……(福建-福州)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电话:13810012526 2013年01月07日 14时13分
只按八十七条要求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
2 池建伟律师 电话:18750166550 2013-01-10 20:00
是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赔偿,或者直接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帮助你维权。
3 110网律师 2013-01-07 13:51
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4 林传雄律师 2013-01-07 14:44
要立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具体可与我联系商定。
5 陈雄志律师 2013-01-08 08:55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6 110网律师 2013-01-11 11:58
违法解除,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