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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在东莞一公司上班十余年,从事杂工部门,四月份提出离职,原五月中旬可以顺利离职
我爸在东莞一公司上班十余年,从事杂工部门,四月份提出离职,原五月中旬可以顺利离职 我爸在东莞一公司上班十余年,从事杂工部门,四月份提出离职,原五月中旬可以顺利离职,但出现工伤事故,住院四十多天生活不能自理后回家由家人照顾养伤,七月份复查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另外,体内钢板需要明年四月取出,于11月份开始上班,休假期间,八月份公司全体加底薪,我爸所处杂工部门由公司另外支付一部分钱用来加工资,部门负责人在处理加工资事项时,因为考虑到我爸不能再从事重体力活,没有算上他的份,由部门其他人员平分,这样合理吗?
2018-11-09 21:10 ask201……(湖南-岳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8-11-09 21:15
这是不合法的
2 陈晓云律师  2018-11-09 21:41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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